岔乡委字[2008]8号
中共岔沟乡委员会
岔沟乡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村级开据入户证明情况的
通 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根据岔沟乡计划生育上半年检查和自查情况看,出现了两例入户不明情况。这与《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统计求实工作相违背,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新的村级开据入户证明的相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无论是政策内、外的新生婴儿都必须在3个月内带齐婴儿出生证明、一胎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上环或剖宫产证明,到乡计生办开据入户手续;政策外的带齐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县级计生局出据的结论证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和采取上环或剖宫产证明,到乡计生办开据入户证明。在外乡镇办证或随母亲入户的必须出具乡镇级办证单位的报出证明、婴儿出生证明、一胎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上环或剖宫产证明到乡计生办开据入户证明。
二、村会计必须凭借乡计生办出具的入户证明方可开据村级入户证明,随母亲或其他亲属关系入户的除乡计生办出具的入户证明外,可根据村组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乡所出据的入户证明由村会计妥善保管,以待查,乡不再给派出所出据入户证明。
三、在各村干部中只有村级会计助理本人有权开据入户证明,其他干部包括村书记、主任不得擅自开据入户证明。村会计不遵照本规定擅自开据入户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本人半年工资并报请乡纪检委进行行政处罚。
四、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