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设定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村(居)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10个工作日不计时;审核:各乡镇(街道)民政主管领导,10个工作日;公示7天:村(居)委会,不计时;县民政局低保股审核:股长,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8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村(居)委会受理10个工作日不计时,公示7天不计时;乡镇(街道)审核10个工作日;县民政局低保股长审核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县民政局主管局长审批、办结3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3016478 |
办理条件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4、城镇居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5、在职、下岗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收入或失业证明;在校学生由学校开具就读证明;6、残疾人提供残证复印件7、重大疾病提供病历等材料;8、离异提供判决书或协议书复印件;9、民政部门认定必须出示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