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10个工作日;审核:各乡镇民政主管领导,10个工作日;村委会,公示7天,不计时;县民政局低保股审核:股长,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8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村级受理10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乡镇审核10个工作日;县审核审批、办结5个工作日,公示7天不计时。审批、办结:县民政局主管局长,3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3016478 |
办理条件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4、民政部门认定必须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