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民政局政建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政建股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缴费(即办)→发证、办结(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3110903 |
办理条件 |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收养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5.计生办证明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在承德日报进行公告60日)。7、目击者证明两张。8、照片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二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各1张,均为二寸彩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