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成品油零售资格初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6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职权目录》(2010年11月8日)10项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内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内贸股:王海超;1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熊树平;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尹英余;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内贸股:王海超,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内贸股,1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1个工作日)→上报(内贸股上报省商务厅,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洗染业备案 |
设定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内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初审(内贸股:王海超;即办)→审核(主管局长:熊树平;即办)→审定(局长:尹英余;即办)→办结(内贸股:王海超;即办)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初审(内贸股,即办)→审核(主管局长,即办)→审定(局长,即办)→办结(内贸股,即办)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洗染业备案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
设定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内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初审(内贸股:王海超,即办)→审核(主管局长:熊树平,即办)→办结(内贸股:王海超,即办)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初审(内贸股,即办)→审核(主管局长,即办)→办结(内贸股,即办)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6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租赁协议(1份) 5、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 6、保安组织情况 7、保卫消防制度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三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变更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及该法《实施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第二条第六项: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开放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开放股:孟新玲,4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李义民,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尹英余,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开放股:孟新玲,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4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定(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第二条第六项: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批 |
设定依据 | 1、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3省市及以上)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2、《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职权目录》(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外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外贸股:刘忠文,5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李义民,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尹英余,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外贸股:刘忠文,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5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定(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1、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3省市及以上)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2、《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职权目录》(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中外文) ;2、参展人员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3、组展方的收费通知复印件;4、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或证明资料复印件;5、支付外汇费用的,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7、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8、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2、出国考察人员机票(船票、车票)及购票的发票复印件;3、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4、出国考察报告;5、出访行程单;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2、委托的认证机构资质文件3、CMM认证的证书复印件;4、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如向国外机构(认证公司)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6、项目小结。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四、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2、认证机构资质;3、认证证书的复印件;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5、项目小结。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五、专利申请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境外专利申请书(中外文)2、 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中外文);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4、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 5、项目小结。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六、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制作合同复印件及实物;2、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复印件;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4、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七、境外广告、商标注册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2、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3、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复印件;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和国外商标管理机构接受函(中外文),如代理注册需提供代理协议;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如向国外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6、与广告制作或商标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7、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八、电子商务活动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签订合同的复印件;2、网址、网站首页(中外文)的打印件;3、网络营销项目申报单位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同及网上内容(中外文)打印件;4、提供网站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九、境外投(议)标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境外发布投(议)标文件(中外文);2、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中外文);3、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4、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限因公护照)、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考察报告;5、出国人员的机票及购票发票;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7、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十、企业培训项目(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签到表;2、会议工作照片;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4、举办单位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5、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自营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及该法《实施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第二条第六项: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外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外贸股:刘忠文,即办)→初审(主管局长:李义民,即办)→办结(外贸股:刘忠文,即办)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即办)→初审(即办)→办结(即办)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及该法《实施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第二条第六项: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由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环首都13个县(市、区)、沿海11个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工业聚集区和沿海8区管委会审批。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外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外贸股:刘忠文,即办)→初审(主管局长:李义民,即办)→办结(外贸股:刘忠文,即办)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即办)→初审(即办)→办结(即办)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技术更新改造贴息项目申报 |
设定依据 | 原外贸部外经贸计财发[2002]第527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商机电[2011]5号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外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外贸股:刘忠文,2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李义民,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尹英余,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外贸股:刘忠文,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2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定(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一)在河北省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海关统计); (三)企业出口产品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企业有正在实施的用于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银行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不含流动资金贷款);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六)项目实施期在2010-20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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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一)商务局、财政局项目推荐意见; (二)2012年度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技术改造备案许可证、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证明、国内外对产品相关认证、出口订单、产品彩色照片、企业奖励证明等。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
设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3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21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3号)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内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内贸股:王海超,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内贸股:刘美香,王海超,8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熊树平,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尹英余,1个工作日)→上报市局(内贸股:王海超,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8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定(1个工作日)→上报市局(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材料; 2、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证明材料; 3、县规划及批准的材料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申报 |
设定依据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第三项 《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对所属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外贸股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外贸股:刘忠文,2个工作日)→初审(主管局长:李义民,1个工作日)→审定(局长:尹英余,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外贸股:刘忠文,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2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定(1个工作日)→上报省厅(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第六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第九条 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 |
设定依据 | 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应当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酒类监督管理局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初审(酒类监督管理局:王金才,即办)→审核(酒类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艳辉,2个工作日)→审批(酒类监督管理局局长:邢启,3个工作日)→办结、发证(酒类监督管理局:王金才,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初审(即办)→审核(2个工作日)→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134-3113129 |
办理条件 | 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应当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场所房屋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