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未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再次违法,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 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法,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 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未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给予警告,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后再次违法,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法,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后再次违法,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法,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 情节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 | 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有主观故意,被举报投诉的 | 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有主观故意,造成社会危害 | 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有故意生产销售假冒行为,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 对批发者处300元以下罚款,零售者处30元以下罚款 | 对批发者处300元以下罚款,零售者处3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未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 对批发者处500元以下罚款,零售者处50元以下罚款 | 对批发者处500元以下罚款,零售者处5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自变更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向上原发证机关办事变更手续的 | 对批发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零售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 对批发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零售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
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 | 处10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或一次违法数额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元罚款,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
酒类商品销售者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数额较小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两次违法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法,或一次违法数额较大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销售过期、变质酒类商品的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 | 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再次违法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 | 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法 | 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3000元罚款 |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3000元罚款 |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处3000元罚款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50只以下的,未经定点屠宰牛2头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到8头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50只到500只的,未经定点屠宰牛2头到6头的情节一般的 | 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以上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500只以上的,未经定点屠宰牛6头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的罚款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冒用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畜禽100公斤以下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 没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冒用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畜禽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畜禽150公斤以下的, | 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冒用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畜禽300公斤以上,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畜禽150公斤以上的 |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的罚款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量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量在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情节一般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的肉品重量在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的肉品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重量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重量在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情节轻微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情节严重的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5日以内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8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后,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造成后果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1.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6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1.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8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2.4万元的罚款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重量在100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重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情节一般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重量在500公斤以上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4.5倍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8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6万元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情节轻微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重量在100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3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重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重量在5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的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9000元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重量在100公斤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重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或重量在500公斤以上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4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的罚款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且无违法所得, | 警告,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非法所得1倍或5000元—15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处非法所得1倍或5000元—15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15000—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15000—30000元罚款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情节轻微 |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 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 | 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罚款 |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 |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罚款 |
销售走私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 |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罚款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5吨以下 | 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10吨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罚款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且购进油量5吨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购进油量5以上10吨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反规定,或购进油量10吨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罚款 |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情节轻微 | 初犯,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屡次违反规定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情节轻微 | 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意行为 | 给予警告,或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或处3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 |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故意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造成一定社会危害,且拒不整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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