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所需材料:1、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6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租赁协议(1份)
5、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
6、保安组织情况
7、保卫消防制度
办理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