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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事前公开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201312)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201312)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

        内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46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用商品玉米冒充玉米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如:大葱种子冒充韭菜种子);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如:常规品种标注为杂交种;杂交种标注为常规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种子标注为育种家种子);种子品种与标签不符的(一是改变品种名称如:冀棉26(新系);二是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如:内装郑单958玉米种子,而标签标注的是其他玉米种子。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

        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如:实际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标准;标签标注指标低于国家标准(实际质量指标无论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如果种子标签标注玉米杂交种纯度为98%,而实际纯度为96%,虽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仍判为劣种子;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包括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轻微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 装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国标:销售种子最小包装不应超过25公斤)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

        货值在一千元以下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五千元以上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 定 的

        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轻微

        标签标注项目有1项不符合规定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标签标注项目有2项不符合规定

        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标签标注项目有3项不符合规定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标签标注项目有4项不符合规定

        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标标签标注项目有5项不符合规定

        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没有标签,或标签标注项目有6项以上不符合规定

        处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1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

        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3项以上

        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

        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项记载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档案,2项记载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档案,3项记载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档案,4项记载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缺少5项记载项

        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6项以上不符合规定,或未制作、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处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

         

         

        一般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2个以上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第十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且涉及到1种种子

        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一般

        两次违法,或者涉及到的种子在2种以上4种以下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涉及到的种子超过5

        处以五万元罚款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执法中注意的问题:

        未经审定品种注解: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经营推广的。

        育种者以试验示范的名义提供种子的行为认定:是否有偿,有偿提供则应遵守《种子法》关于销售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营、推广未审定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下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一般

        经营、推广未审定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营、推广未审定种子货值在一万元以上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第四十八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轻微

        违法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严重

        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部分

        违法

        行为

        依据法规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轻微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一百克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一般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一百克以上五百克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五百克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

        20025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出售、串换剩余种子,必须保证种子的质量。不得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种子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