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12)
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 |||||||
违法 行为 | 依据 法规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严重程度 | 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初次违法的。 | |||
一般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 |||||||
违法 行为 | 依据 法规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严重程度 | 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会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一般 | ………可能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但未造成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物质或者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
一般 |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 |||||||
违法 行为 | 依据 法规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严重程度 | 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主动配合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一般 | 未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通过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且没有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3000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3000-5000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