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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动态调整后的《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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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
附件1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司法行政领域(2项) | |||||||||
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 |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 办理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司法局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17项) | |||||||||
3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4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 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5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3) 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6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 84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7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8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9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儿第七十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10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11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12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13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14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原用人单位 | ||||
15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十五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6 |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诊断(死亡)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62号)第五十五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院、职业病鉴定机构 | ||||
17 | 申请提前退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8号)第一项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 | ||||
18 |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 ||||
19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二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行为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 | ||||
三、旅游和文化领域(1项) | |||||||||
20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八条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县级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四、自然资源规划领域(7项) | |||||||||
21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名管理部门 | ||
22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 (居) 委会、用人单位 | ||
23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 ||
24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 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25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 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6 | 申请、转让探矿权提交的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探矿权设立、转让 | 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项第五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银行 | ||||
27 |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 采矿权、变更 | 2014年7月29日修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项第二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银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 ||||
五、卫生健康领域(24) | |||||||||
28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9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0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31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拟任合同等文件)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拟职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32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33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职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职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卫生院 | |||
34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来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检验检疫机构 | ||
35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6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37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38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39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局)委会 | ||
40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4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42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43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44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局)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45 | 医学出生证明 |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 ||||
46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结论通知单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治疗。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 ||||
47 | 医学诊断证明 | 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自然人、单位 | 医疗机构 | ||||
48 | 助产机构外出生签发或部分情形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第二款 | 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 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49 | 用血报销手续的亲属关系证明 | 用血报销手续 | 《献血法》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承德市中心血站 | 派出所、工作单位、村(居)委会 | ||||
50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提供的无法查明患者身份证明 | 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第一款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所在地派出所 | ||||
51 | 申请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证明 | 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申请人或患者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
六、民政领域(14) | |||||||||
52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53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54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55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56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57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58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59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0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1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2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63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 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
64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5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15〕230 号) 第二十九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 (居)委会 | |||
七、教育领域 (5项) | |||||||||
66 | 公民身份证号跨省重号的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户口簿未标明此项变更登记的) | 考生身份证号码跨省重号变更情况的,需提交此证明进行核查 | 《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第二条第五款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考自〔2015〕26号)第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 | 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 ||||
6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 | 考生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等情况的,办理部分业务时提交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户口簿标明此项变更登记的,提交户口簿即可) |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考自〔2015〕26号)第六条 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款 | 县级教育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8 | 中考“四侨”考生证明 | 中考照顾10分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等三部门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第四项 | 县级教育部门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
69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 | |||
70 |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
八、农业农村领域(4项) | |||||||||
7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发票丢失情况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七条第六款: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明确和规范牌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因发票遗失的,须提供原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拖拉机来历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应包括机主姓名、来源方式及时间,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原销售商或生产企业 | ||||
72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73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4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九、退役军人事务领域(6项) | |||||||||
75 | 行政编制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行政编制证明,民兵民工的身份证明 | 评定伤残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残疾等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至(七)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民〔2008〕47号)第七条第8款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人民警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兵民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武装部门 | ||||
76 | 评定伤残等级的致残原因证明 | 评定伤残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残疾等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至(七)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民〔2008〕47号)第七条第9款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人民警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兵民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武装部门 | ||||
77 | 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证明材料 | 办理烈士评定 | 《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评定的烈士,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三)烈士牺牲情节的描述和证明材料;……第六条: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评定的烈士,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二)烈士牺牲情节的描述和证明材料;……第七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批准的烈士,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二)烈士牺牲情节的描述和证明材料。 《关于加强烈士评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5﹞22号)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牺牲人员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 | ||||
78 | 异地安置退役士兵入伍前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入伍前户口注销件丢失的或入伍前未注销户口的异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25号)第3条2款。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入伍前户籍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 | ||||
79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 | ||||
80 | 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证,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2、易地安置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
十、民族宗教领域(1项) | |||||||||
8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第四款: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 县委统战部门 | 银行等金融机构 | ||||
十一、交通运输领域(5项) | |||||||||
82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县公安部门 | ||||
83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违规记录证明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县公安交管部门 | ||||
84 | 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 ||||
85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6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二、公安领域(27项) | |||||||||
87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88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89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9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所在内地学校 | |
9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6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7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二级以上医院 | |
98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99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100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1 | 注销户口证明 |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2 | 亲属关系证明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3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4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5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6 | 临时身份证明 |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公安派出所 | ||||
108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读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109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务工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110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111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三条 | 县级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地提供者或管理者 | ||||
112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2年5月1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 县级公安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
113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十九条 | 县级公安部门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 |||
附件2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司法部门 | ||||||||
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2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 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3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4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 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5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 发(2014) 8 号) 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6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7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9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三、卫生健康部门 | ||||||||
10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职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职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卫生院 | ||
四、民政部门 | ||||||||
11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五、交通运输部门 | ||||||||
1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