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旅游和文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处罚裁量标准 是否执行首违处罚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备注
1 CD21WH-CF-000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属于第一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不予以处罚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属于第二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至1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是 是
严重 属轻微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属一般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三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 CD21WH-CF-0002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属于第一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属于第二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至1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是 是
严重 两年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的且累计两年内有三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属轻微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属一般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三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 CD21WH-CF-0003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含3人)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含3人)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4-10人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6千至1万元的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 处3万元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是 是
严重 属轻微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属一般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三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 CD21WH-CF-0004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或一次接纳未年人3人(含3人)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 是
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或一次接纳未年人3人(含3人)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4-10人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至1万元的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 处3万元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2万元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是 是
严重 属轻微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属一般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三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 CD21WH-CF-0005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属于第一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属于第二次违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至1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罚款,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是 是
严重 属轻微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属一般违规行为,且累计两年内有三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 CD21WH-CF-0006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轻微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社会危害较小,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累计违规行为 是
一般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社会危害严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严重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社会危害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社会危害严重,产生一定事故隐患,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 CD21WH-CF-0007 在本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处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轻微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社会危害较小,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累计违规行为 是
一般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社会危害严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严重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社会危害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较为严重 两年内有2次累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 CD21WH-CF-0008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轻微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社会危害较小,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累计违规行为 是
一般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社会危害严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严重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社会危害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较为严重 两年内有2次累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 CD21WH-CF-0009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轻微 社会危害较小,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累计违规行为 是
一般 社会危害严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严重 社会危害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较为严重 两年内有2次累计违规记录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 CD21WH-CF-0010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轻微 两年内首次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累计违规行为,不予以处罚 是
两年内2次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一般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停业整顿3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是
严重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能及时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停业整顿6个月,累计违规行为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两年内2次有停业整顿记录的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 CD21WH-CF-0011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不予以行政处罚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7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元至1.3万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以10万元罚款,超过1万的按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 CD21WH-CF-0012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7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元至1万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1.3万元之间的,按1.3万元进行处罚) 处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 CD21WH-CF-0013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7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元至1万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1.3万元之间的,按1.3万元进行处罚) 处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 CD21WH-CF-0014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7至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元至1万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10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 CD21WH-CF-0015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没有违法所得,处5至7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3至6千元的 处7至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6千元至1万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1.3万元之间的,按1.3万元进行处罚) 处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10倍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二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 CD21WH-CF-0016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2年内第1次违反本规定,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2年内第1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至6000元的 处1至2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2年内第1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6000元至1万元的 处2至3万元罚款 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2年内第1次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 CD21WH-CF-001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给予警告,处3至4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给予警告,处3至4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至6000的 处4至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6000元至1万元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1万元的 处5万元罚款 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5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 CD21WH-CF-0018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给予警告,处5至7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给予警告,处5至7万元罚款 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0元至6000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6000元至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原取得的营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对原取得的营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 CD21WH-CF-0019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给予警告,处5至7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给予警告,处5至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0元至6000元的 处7至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6000元至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8至9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1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 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2年内有2次违规行为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对原取得的营性演出许可证予以吊销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 CD21WH-CF-002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5至6.5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且能及时改正演出内容的 处6.5至8万元罚款 处6.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且不能及时改正演出内容的 处8至10万元罚款 处8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已二次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也严重的违规行为 处10万元罚款 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 CD21WH-CF-002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未予以制止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规且,且对违规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2年内首次违反本条例,且能积极配合 处5000至6500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2年内首次违反本条例,不能积极配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65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处65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2年内第2次违反本条例 处8000元至1万的罚款 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累计两年内有已二次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也严重的违规行为 处1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 CD21WH-CF-0022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一般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够说明原因,及时主动改正,并向社会道歉,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5至6.5万元罚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5万元罚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较为严重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够说明原因,及时主动改正,但社会影响恶劣 处6.5至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6.5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严重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未能及时主动改正,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且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8至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特别严重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违反本条规定且2年已2次违规记录的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 CD21WH-CF-0023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一般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够说明原因,及时主动改正,并向社会道歉,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5至6.5万元罚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5万元罚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较为严重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够说明原因,及时主动改正,但社会影响恶劣 处6.5至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6.5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严重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未能及时主动改正,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且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8至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2年已2次违规记录的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4 CD21WH-CF-0024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轻微 属于演员首次开展演艺活动,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且能够及时更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够说明原因,及时主动改正,并向社会道歉,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5至6.5万元罚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5万元罚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较为严重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够说明原因,及时主动改正,但社会影响恶劣 处6.5至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6.5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严重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未能及时主动改正,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且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8至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8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2年已2次违规记录的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处10万元罚款并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 是 是
25 CD21WH-CF-0025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一般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及时主动改正,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5000至7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较为严重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能及时主动改正,但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 处7000至1万元罚款 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不能及时改正,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1万元罚款,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处1万元罚款,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是 是
特别严重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违反本条规定且2年已2次违规记录的 处1万元罚款,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处1万元罚款,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6 CD21WH-CF-0026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属于第一次违规的责令改正 是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2年内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至5万的罚款 属于第二次违规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 处3至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处3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违反本条规定2年内已有2次违规记录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处5万罚款,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7 CD21WH-CF-0027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 轻微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但能够及时改正,主动退还涉案资金的,且对社会危害较小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是
一般 2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但未能够及时改正的,且涉案资金较大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2年内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5倍的罚款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5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8 CD21WH-CF-0028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法定时间7日内,能主动办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超过法定时间15日内,未能主动办理的 处1至2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超过法定时间30日内,未能主动办理的,且2年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2至3万元罚款 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2年已2次违规记录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或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9 CD21WH-CF-0029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法定时间7日内,能主动办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超过法定时间15日内,未能主动办理的 处5000至7000元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超过法定时间30日内,未能主动办理的,且2年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7000至1万元罚款 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且2年已2次违规记录的 处1万元 处1万元或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0 CD21WH-CF-003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至7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0—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0—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1 CD31WH-CF-0031 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至7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是
32 CD21WH-CF-0032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至7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3 CD21WH-CF-0033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7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4 CD21WH-CF-0034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5 CD21WH-CF-0035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6 CD21WH-CF-0036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6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至8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7 CD21WH-CF-0037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6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至8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8 CD21WH-CF-0038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6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至8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39 CD21WH-CF-0039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轻微 音像制品数量50(张、盘)以下,或无违法营业额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音像制品数量50-1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至4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或按每件市场销售价2倍进行处罚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00-2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1000-2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至6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300(张、盘)以下,或违法营业额2000-3000以下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至8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4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4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400-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400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15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500-6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5001—6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600—7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6000-7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700—8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7000-8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800—9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8000-9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至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900—1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9000-1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音像制品数量1000-1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0001万元至1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1500-2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15000元至2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000-2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0000元至2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2500-30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25000元至30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是 是
音像制品数量3000-3500(张、盘),或违法经营额30000元至35000元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专用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像制品数量3500(张、盘)以上,或违法经营额3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0 CD21WH-CF-0040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无违法所得,且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1000元至2000元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2000元至3000元 处5000元至7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3000元至4000元 处7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处7000元罚款 是 是
违法所得4000元至5000元 处10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5000元至1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2至3倍罚款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至2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3至4倍罚款 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2万元至3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4至5倍罚款 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至4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1 CD21WH-CF-0041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至8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8000至15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一年内4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5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2 CD21WH-CF-0042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一般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2000元罚款 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8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 处8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3 CD21WH-CF-0043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轻微 一年内第一次违规,且不知情的情况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一年内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3000至5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年内2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5000至15000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4 CD21WH-CF-0044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轻微 第一次违规,且对违规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或另有其它可以说明的原因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年内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4000至8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8000至150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一年内4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内5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1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1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5 CD21WH-CF-0045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轻微 有可以说明违规原因,且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内首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1000至30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年内2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3000至15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6 CD21WH-CF-0046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轻微 有可以说明违规原因,且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内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1000至30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年内2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3000至15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47 CD21WH-CF-0047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3000至6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6000至15000元的罚款 处6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8 CD21WH-CF-0048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一般 未核对上网人员有效证的或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0名(含1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2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1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未核对上网人员有效证的或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0名(含1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2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核对上网人员有效证的或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0至20名(含2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3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3000元罚款 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未核对上网人员有效证的或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0至20名(含2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3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给予警告,并处5000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核对上网人员有效证的或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0以上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3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未核对上网人员有效证的或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0以上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3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49 CD21WH-CF-0049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3000至5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5000至1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0 CD21WH-CF-0050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轻微 变更(1)名称,且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变更(1)名称(2)注册资本(3)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其中之一项 处3000至6000元罚款 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变更(1)名称(2)住所(3)注册资本(4)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其中之二项。 处6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6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处9000至12000元的罚款 处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变更(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4)注册资本(5)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其中之四项。 处12000至15000元的罚款 处1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变更(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4)注册资本(5)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其中之五项。 并处15000元的罚款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并处15000元的罚款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1 CD21WH-CF-005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或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1000册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或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1001-2000册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或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2001--3000册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或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3001--4000册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或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4000册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2 CD21WH-CF-0052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3 CD21WH-CF-0053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4 CD21WH-CF-0054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5 CD21WH-CF-0055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6 CD21WH-CF-0056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7 CD21WH-CF-0057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8 CD21WH-CF-0058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59 CD21WH-CF-0059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5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4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至6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6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6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0 CD21WH-CF-0060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5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1 CD21WH-CF-006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2 CD21WH-CF-0062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3 CD21WH-CF-0063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4 CD21WH-CF-0064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轻微 违法经营额500元以下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500元-1000元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至2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处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元-2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元-3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4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8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元-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7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7000元-8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40000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8000元-1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较为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1元-2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6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20000元-3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至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0元-4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至8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40000元-5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至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50000元-60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至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60000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5 CD21WH-CF-0065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轻微 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1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2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3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4个事项以上,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6 CD21WH-CF-0066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轻微 一年之内第一次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之内第二次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一年之内第三次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之内第四次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7 CD21WH-CF-0067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轻微 一年之内第一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之内第二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一年之内第三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之内第四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8 CD21WH-CF-0068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轻微 一年之内第一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之内第二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一年之内第三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之内第四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69 CD21WH-CF-0069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轻微 一年之内第一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之内第二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一年之内第三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之内第四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0 CD21WH-CF-0070 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轻微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190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90-210日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210-240日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240日以上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1 CD21WH-CF-0071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轻微 一年之内第一次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一年之内第二次变更审批手续的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一年之内第三次变更审批手续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之内第四次变更审批手续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2 CD21WH-CF-0072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轻微 不符合比例达到6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不符合比例达到70% 停业整顿15至30天 停业整顿15天 是 是
严重 不符合比例达到80%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不符合比例达到90%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3 CD21WH-CF-0073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出版物数量500册以下,改正问题态度良好,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处理,无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是 是
严重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出版物数量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情节严重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如再不改正问题,吊销许可证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如再不改正问题,吊销许可证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4 CD21WH-CF-0074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属于首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至6000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属于首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至6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000至3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5 CD21WH-CF-0075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擅自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属于首次违规不知情的情况下 予以警告 不予以处罚 是
一般 能限期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2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两次发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6 CD21WH-CF-0076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能在限期整改的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能在限期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2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万元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两次发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7 CD21WH-CF-007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能在限期整改的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责令改正,未及时纠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至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责令改正,未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责令改正,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8 CD21WH-CF-0078 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3千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违法经营额不足3千至6千元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法经营额6千至1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10倍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者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79 CD21WH-CF-0079 侵犯他人着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侵犯他人着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着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有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未发生经营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予警告 责令停止侵权,予警告 是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一般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0 CD21WH-CF-0080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四)项: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无经营额的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3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至6000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5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6000元至1万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至2万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万至5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且不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或者虽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且不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或者虽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1 CD21WH-CF-0081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六)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第一次违规,且对违规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或另有其它可以说明的原因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3千元,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3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3千至6千元,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5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6千至1万元,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1万至2万元,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3万元至5万元,或者虽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单位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业务,违法经营额3万元至5万元,或者虽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2 CD21WH-CF-0082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不足3千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3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3千至6千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5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6千元1万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1万至2万元,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9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10倍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且不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或者虽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予以取缔,没收全部工具和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3 CD21WH-CF-0083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4 CD21WH-CF-0084 不得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得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5 CD21WH-CF-0085 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或者委托非出版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6 CD21WH-CF-0086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7 CD21WH-CF-0087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8 CD21WH-CF-0088 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89 CD21WH-CF-0089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停业整顿 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的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0 CD21WH-CF-0090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轻微 出版物数量300册以下,及时改正,无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出版物数量300—5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4000-8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数量500—800册,或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000-2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是 是
较为严重 出版物数量800—1000册,或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或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1 CD21WH-CF-009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至6000元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不足50000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2 CD21WH-CF-0092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至6000元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不足50000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3 CD21WH-CF-0093 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不足50000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4 CD21WH-CF-0094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不足50000元但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取缔,没收专用设备、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5 CD21WH-CF-0095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1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2-4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4个事项以上,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6 CD21WH-CF-0096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擅自变更1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擅自变更2-4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擅自变更4个事项以上,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7 CD21WH-CF-0097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一般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是
98 CD21WH-CF-0098 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缺交数额占全年出书品种总量的5%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是
一般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缺交数额超过全年出书品种总量的5%,不超过1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缺交数额占全年出书品种总量的10%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99 CD21WH-CF-0099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轻微 一年之内第一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没收出版物 没收出版物 是
一年之内第一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不能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的 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一年之内第二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停业整顿30天 是 是
严重 一年之内第三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30天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一年之内第四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0 CD21WH-CF-0100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轻微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但能积极消除影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不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处3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3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1 CD21WH-CF-010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轻微 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能积极消除影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处3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3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2 CD21WH-CF-0102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轻微 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3 CD21WH-CF-0103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轻微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但能积极消除影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4 CD21WH-CF-0104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轻微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但能积极消除影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并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5 CD21WH-CF-0105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6 CD21WH-CF-0106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7 CD21WH-CF-0107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8 CD21WH-CF-0108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09 CD21WH-CF-0109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轻微 一年之内首次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之内2次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是
严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制度仍未健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是 是
特别严重 通过停业整顿仍不健全,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0 CD21WH-CF-0110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轻微 一年之内首次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之内2次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是
严重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是 是
特别严重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对社会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的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1 CD21WH-CF-0111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轻微 一年之内首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之内2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是
严重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是 是
特别严重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不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2 CD21WH-CF-0112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一般 一年之内首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严重 一年之内2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印刷经营许可证 是 是
特别严重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不留备查材料的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是 是
特别严重 因未留存备查材料,造成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3 CD21WH-CF-0113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4 CD21WH-CF-0114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5 CD21WH-CF-0115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6 CD21WH-CF-0116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7 CD21WH-CF-0117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8 CD21WH-CF-0118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19 CD21WH-CF-0119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0 CD21WH-CF-0120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1 CD21WH-CF-0121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2 CD21WH-CF-0122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3 CD21WH-CF-0123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4 CD21WH-CF-0124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4 CD21WH-CF-0125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6 CD21WH-CF-0126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7 CD21WH-CF-0127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8 CD21WH-CF-0128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29 CD21WH-CF-0129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0 CD21WH-CF-0130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特别轻微 属于第一次违规,经营额不足1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是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3000至6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一般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7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是 是
严重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10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或曾因此受过处罚而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1 CD21WH-CF-013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轻微 属于第一违规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能及时改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是
严重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不能及时改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是 是
特别严重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是 是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2 CD21WH-CF-0132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一般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能及时改整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是
严重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不能及时改整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是 是
特别严重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交原发证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3 CD21WH-CF-0133 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特别轻微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警告 警告 是
轻微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出版物流入社会500册以下,无造成明显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10000元 罚款1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元 是 是
一般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500--1000册,无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200-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20000元 罚款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元 是 是
严重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1000--3000册,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500-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30000元 罚款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元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超过3000册,并造成严重的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4 CD21WH-CF-0134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特别轻微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警告 警告 是
轻微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出版物流入社会500册以下,无造成明显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10000元 罚款1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元 是 是
一般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500--1000册,无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200-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20000元 罚款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元 是 是
严重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1000--3000册,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500-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30000元 罚款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元 是 是
特别严重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超过3000册,并造成严重的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5 CD21WH-CF-0135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特别轻微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警告 警告 是
轻微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出版物流入社会500册以下,无造成明显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10000元 罚款1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元 是 是
一般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500--1000册,无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200-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20000元 罚款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元 是 是
严重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1000--3000册,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500-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30000元 罚款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元 是 是
特别严重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超过3000册,并造成严重的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6 CD21WH-CF-0136 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特别轻微 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警告 警告 是
轻微 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出版物流入社会500册以下,无造成明显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10000元 罚款1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元 是 是
一般 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500--1000册,无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200-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20000元 罚款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元 是 是
严重 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1000--3000册,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500-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30000元 罚款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元 是 是
特别严重 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超过3000册,并造成严重的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7 CD21WH-CF-0137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轻微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警告 警告 是
轻微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出版物流入社会500册以下,无造成明显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2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5000-10000元 罚款5000元 是 是
一般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500--1000册,无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200-5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10000-20000元 罚款10000元 是 是
严重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1000--3000册,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500-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20000-30000元 罚款20000元 是 是
特别严重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流入社会的违法出版物超过3000册,并造成严重的的负面社会影响 罚款1000元;以营利为目的的,罚款30000元 罚款3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8 CD21WH-CF-0138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5000-1.5元罚款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5-3万元罚款 处1.5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39 CD21WH-CF-0139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内容美术品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内容美术品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5000-1.5元罚款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内容美术品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5-3万元罚款 处1.5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内容美术品的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0 CD21WH-CF-0140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轻微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未造成不良好影响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造成不良好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5千至1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处5千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 处1万下罚款 处1万下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1 CD21WH-CF-0141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处5千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8000至1万元罚款 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1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2 CD21WH-CF-0142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处5千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1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3 CD21WH-CF-0143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处5千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1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4 CD21WH-CF-0144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轻微 一年内首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是
一般 一年内2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5000至8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处5千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一年内3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一年内4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1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5 CD21WH-CF-0145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6 CD21WH-CF-0146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因侵犯着作权曾经倍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上,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上;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7 CD21WH-CF-0147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是 是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因侵犯着作权曾经倍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上,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上;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8 CD21WH-CF-0148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49 CD21WH-CF-0149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0 CD21WH-CF-0150 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1 CD21WH-CF-0151 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2 CD21WH-CF-0152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般 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万元罚款 是
侵权范围较小,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7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4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1000册(张、盒)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2500册(张、盒)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7-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7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或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以下,或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以下;或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个人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下,或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下,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3 CD21WH-CF-0153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1-3倍罚,并可以处每件100的罚款 一般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但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或每件100元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罚款 是 是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或每件100元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每件100元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4 CD21WH-CF-0154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1-3倍罚,并可以处每件100的罚款 一般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但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或每件100元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罚款 是 是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3倍罚款,或每件100元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每件100元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5 CD21WH-CF-0155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5万 一般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但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1-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2-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3-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因侵犯着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4-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6 CD21WH-CF-0156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5万 一般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但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1-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2-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3-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因侵犯着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4-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7 CD21WH-CF-0157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人的软件着作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5万 一般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但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1-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2-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3-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因侵犯着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4-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8 CD21WH-CF-0158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属于第一次违规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是
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复制品数量较少,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并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属于第二次违规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复制品数量较多,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因侵犯着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着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是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该侵权行为长期或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侵权范围,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59 CD21WH-CF-0159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但其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但其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有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该侵权行为长期或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侵权范围,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0 CD21WH-CF-0160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 轻微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该侵权行为长期或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侵权范围,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1 CD21WH-CF-0161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 轻微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有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2 CD21WH-CF-0162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 轻微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有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3 CD21WH-CF-0163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轻微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有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4 CD21WH-CF-0164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轻微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有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5 CD21WH-CF-0165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轻微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是
侵权行为刚刚开始发生,有非法经营额发生,无造成明显影响,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一般 该侵权行为第2次发生,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3次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是 是
该侵权行为第4发生,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范围,但不能积极消除影响,不主动赔偿损失,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6 CD21WH-CF-0166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一般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有一定的侵权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能积极消除影响 予以警告 予以警告 是
严重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该侵权行为长期或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侵权范围,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7 CD21GD-CF-0167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运营,且在投资规模在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违法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投次额1倍处罚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是 是
严重 运营时间较长,造成社会影响有限, 处以投资总额1-2倍的罚款 处以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处以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8 CD21GD-CF-0168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尚未运营,且在投资规模在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违法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投次额1倍处罚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是 是
严重 运营时间较长,造成社会影响有限, 处以投资总额1-2倍的罚款 处以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处以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69 CD21GD-CF-0169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开展业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且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已开展业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且已经形成一定的客户群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1-2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已开展业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且已经形成一定的客户群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其违规后,不配合,仍然开展停业工作的 处2-3万元罚款 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已开展业务,时间超过3个月,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以上,形成一定的客户群体 处以3-5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已开展业务,时间超过3个月,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以上,形成一定的客户群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0 CD21GD-CF-0170 擅自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一般 擅自从此事此类违法活动,无意识违规,且处于试运营期间。未造成社会后果,属于第次一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2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已经正式运营,属于无意识违规造成社会影响有限,属于第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的违规行为。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3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明知此类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规运营谋取利益的,但属于第一违规,在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且属于第二次违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且属于第三次违规的。 发现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是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1 CD21GD-CF-0171 擅自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一般 擅自从此事此类违法活动,无意识违规,且处于试运营期间。未造成社会后果,属于第次一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2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已经正式运营,属于无意识违规造成社会影响有限,属于第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的违规行为。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3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明知此类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规运营谋取利益的,但属于第一违规,在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且属于第二次违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且属于第三次违规的。 发现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2 CD21GD-CF-0172 擅自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特别严重 从事违法活动,预谋或已经正式运营此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3 CD21GD-CF-0173 泄露国家秘密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特别严重 从事违法活动,预谋或已经正式运营此类违法行为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4 CD21GD-CF-0174 擅自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的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一般 擅自从此事此类违法活动,无意识违规,且处于试运营期间。未造成社会后果,属于第次一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2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已经正式运营,属于无意识违规造成社会影响有限,属于第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的违规行为。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3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明知此类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规运营谋取利益的,但属于第一违规,在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且属于第二次违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且属于第三次违规的。 发现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5 CD21GD-CF-0175 擅自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一般 擅自从此事此类违法活动,无意识违规,且处于试运营期间。未造成社会后果,属于第次一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2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已经正式运营,属于无意识违规造成社会影响有限,属于第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的违规行为。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3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明知此类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规运营谋取利益的,但属于第一违规,在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且属于第二次违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且属于第三次违规的。 发现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6 CD21GD-CF-00176 擅自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般 擅自从此事此类违法活动,无意识违规,且处于试运营期间。未造成社会后果,属于第次一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2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已经正式运营,属于无意识违规造成社会影响有限,属于第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的违规行为。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3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明知此类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规运营谋取利益的,但属于第一违规,在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罚款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且属于第二次违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依然从事违法活动,且属于第三次违规的。 发现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7 CD21GD-CF-0177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8 CD21GD-CF-0178 擅自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79 CD21GD-CF-0179 擅自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0 CD21GD-CF-0180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1 CD21GD-CF-0181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2 CD21GD-CF-0182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3 CD21GD-CF-0183 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电影、电视片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 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不大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规超过三次,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4 CD21GD-CF-0184 教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5 CD21GD-CF-0185 未经批准、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 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以下,属于第一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不大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6 CD21GD-CF-0186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7 CD21GD-CF-0187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8 CD21GD-CF-0188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89 CD21GD-CF-0189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0 CD21GD-CF-0190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12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36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20000元 处2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1 CD21GD-CF-0191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初犯,无违法所得,且经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12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36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48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60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 处2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2 CD21GD-CF-0192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初犯,无违法所得,且经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12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36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48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60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 处2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3 CD21GD-CF-0193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初犯,无违法所得,且经广电行政部门告知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12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1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36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48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造成广播电视设备,60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 处20000元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4 CD21GD-CF-0194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3.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5万-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5000元-7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6.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7000元-8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5万-8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7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5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8000元-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万-1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5 CD21GD-CF-0195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6 CD21GD-CF-0196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依然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7 CD21GD-CF-0197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8 CD21GD-CF-0198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199 CD21GD-CF-0199 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0 CD21GD-CF-0200 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1 CD21GD-CF-0201 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2 CD21GD-CF-0202 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未造成相关设施损坏,及时加以改正的 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警告处,或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2000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已经造成轻微伤害,但不影响设施正常工作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对个人处以400元-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8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中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万-12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1200元-16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16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2000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超过二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度损坏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停止施工的。造成设施终止工作的 对个人处以16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6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3 CD21GD-CF-0203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个可以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一次违规的,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能1日内自行拆除的 个人居民(家庭使用)安装,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是 是
使用终端数量20台以内对个人处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是 是
使用终端数量20台(含20台)以上对个人处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故意拖延不能即时自行拆除的 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是 是
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一次违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故意拖延不能即时自行拆除的,阻挠行政部门执法的 对个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4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超二次,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自行拆除的 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超二次以上,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自行拆除的,故意拖延不能即时自行拆除的,阻挠行政部门执法的 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4 CD21GD-CF-0204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5 CD21GD-CF-0205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6 CD21GD-CF-0206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7 CD21GD-CF-0207 未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8 CD21GD-CF-0208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09 CD21GD-CF-0209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0 CD21GD-CF-0210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1 CD21GD-CF-0211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2 CD21GD-CF-0212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至4000元的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至9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3 CD21GD-CF-0213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4 CD21GD-CF-0214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5 CD21GD-CF-0215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特别严重 以不正当手,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是 是
216 CD21GD-CF-0216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对出资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7 CD21GD-CF-0217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以5万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发现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8 CD21GD-CF-0218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19 CD21GD-CF-0219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互闻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对违规行为有清楚了解,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下,属于第二次违规,对社会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众反应强烈的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处1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 是
特别严重 对违规行为了解清楚,违法所得超过20000以上的,属于屡教不改,群众反应强烈。 处20000元或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0 CD21GD-CF-022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10000至15000元罚款 处以10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15000至20000元罚款 处以15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20000至25000元罚款 处以20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25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25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1 CD21GD-CF-0221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2 CD21GD-CF-0222 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3 CD21GD-CF-0223 播放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4 CD21GD-CF-0224 擅自播放载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视频点播节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特别严重 擅自播放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5 CD21GD-CF-0225 擅自播放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特别严重 擅自播放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6 CD21GD-CF-0226 擅自播放载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擅自播放载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7 CD21GD-CF-0227 擅自播放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播放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8 CD21GD-CF-0228 擅自播放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擅自播放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29 CD21GD-CF-0229 擅自播放载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播放载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0 CD21GD-CF-0230 擅自播放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1 CD21GD-CF-0231 擅自播放载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2 CD21GD-CF-0232 擅自播放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轻微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尚未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或处2000罚款 予以警告 是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二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三次违规,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3 CD21GD-CF-0233 擅自播放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视频点播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营业的。 处以15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5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或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4 CD21GD-CF-0234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营业的。 处以15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5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或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5 CD21GD-CF-0235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营业的。 处以15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5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或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6 CD21GD-CF-0236 播出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营业的。 处以15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5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或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7 CD21GD-CF-0237 播出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营业的。 处以15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或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8 CD21GD-CF-0238 播出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5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39 CD21GD-CF-0239 播出从违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的信息类节目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40 CD21GD-CF-0240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41 CD21GD-CF-0241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42 CD21GD-CF-0242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有经营额在5000元以内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5000-10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违法经营在10000-15000元内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停业违规行为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二次违规以上,违法经营在20000元以上的,在广播行政部门告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并阻挠执法工作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243 CD21GD-CF-0243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在2台以内视频播出终端上播出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2000至4000元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在2台-10台以内视频播出终端上播出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4000至8000元罚款 处以4000元罚款 是 是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属于第一次违规,在10台以上视频播出终端上播出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8000至16000元罚款 处以8000元罚款 是 是
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违规二次以上,在2-10台以内视频播出终端上播出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16000至30000元罚款 处以16000元罚款 是 是
特别严重 擅自从事违法活动,违规二次以上,在10台以内视频播出终端上播出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停止的 处以30000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是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总计 243 243 243 910 1480 1480 1480 175 965 ###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