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下放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CD21CG-CF-0002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轻微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在5处以下并能够及时清除。 不予处罚
一般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在5-10处以下。 1、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罚款。
2、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在10-20处以下。 1、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罚款。
2、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罚款。
严重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在20处及以上。 1、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200元罚款。2、对组织者处以5万元罚款。
2 CD21CG-CF-0001 未及时清除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清除完毕,正在清理中,作业遗留物在2平方米以下。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未清除,作业遗留物在2-5平方米以下。 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清除作业遗留物在5-10平方米以下。 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清除,作业遗留物10平方米以上。 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3 CD21CG-CF-0004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时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清洗、整修、更换 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 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拆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罚款。
4 CD21CG-CF-0005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按规定设置和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未在规定期限、地点设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以2000元罚款。
5 CD21CG-CF-0006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但不影响市容。 限期补办许可手续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在次干路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任意单边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限期拆除并处以7000元罚款。
较重 在支干路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任意单边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限期拆除并处以8000元罚款。
严重 在主干路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任意单边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限期拆除并处以1万元罚款。
6 CD21CG-CF-0007 未按规定张贴、张挂宣传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在规定的期限、地点张贴、张挂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在规定的期限、地点张贴、张挂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逾期未改正,存在5处(条)以下 每处处以300元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逾期未改正,存在5处(条)及以上 每处处以400元罚款。
严重 未经审批擅自张贴、张挂,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7 CD21CG-CF-0008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和共场地堆放物料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 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在2-4平方米以下。 每平方米处以4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在4平方米及以上。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8 CD21CG-CF-0009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 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的。 不予罚款
一般 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2平方米以下,拒不拆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较重 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使用运输车辆的。 拆除过程中使用的车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 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使用大型拆除设备。 拆除费用按实际价格计算,由责任人承担。
9 CD21CG-CF-0010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摊点或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批准的范围摆设摊点。 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一般 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摆设摊点。 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40元罚款。
较重 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摆设摊点。 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80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 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10 CD21CG-CF-0013 城市施工现场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1 CD21CG-CF-0014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第二款 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2 CD21CG-CF-0015 停工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款 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3 CD21CG-CF-0016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第二款 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4 CD21CG-CF-0017 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5 CD21CG-CF-0018 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6 CD21CG-CF-0019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整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第二款 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7 CD21CG-CF-0020 施工排水外泄污染路面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第二款 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8 CD21CG-CF-0021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天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2天改正的。 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天及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19 CD21CG-CF-0022 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任区内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积存0.5吨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一般 责任区内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积存0.5吨—1吨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较重 责任区内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1吨-3吨以下。 责令改正,每吨处以300元罚款
严重 责任区内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3吨及以上。 责令改正,每吨处以500元罚款
20 CD21CG-CF-0023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0.5吨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0.5吨-1吨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1吨-3吨以下。 责令改正,每吨处以3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3吨及以上。 责令改正,每吨处以500元罚款
21 CD21CG-CF-0024 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整改,在期限内清扫、铲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未清扫、铲除积雪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50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清扫、铲除积雪在10-5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清扫、铲除积雪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200元罚款。
22 CD21CG-CF-0029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占用面积不足1平方米。 不予处罚。
一般 占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处以500元罚款。
较重 占用面积在5-10平方米以下。 处以1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上 处以2000元罚款。
23 CD21CG-CF-0030 随地吐痰、便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规情节较轻,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不予处罚
一般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但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处以30元罚款。
较重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40元罚款。
严重 未改正的 处以50元罚款。
24 CD21CG-CF-0031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规情节较轻,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不予处罚
一般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但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处以30元罚款。
较重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40元罚款。
严重 未改正的 处以50元罚款。
25 CD21CG-CF-0032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规情节较轻,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不予处罚
一般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但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处以30元罚款。
较重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40元罚款。
严重 未改正的 处以50元罚款。
26 CD21CG-CF-0033 焚烧树叶、垃圾或其它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规情节较轻,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不予处罚
一般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但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处以30元罚款。
较重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40元罚款。
严重 未改正的 处以50元罚款。
27 CD21CG-CF-0034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规情节较轻,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不予处罚
一般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但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处以300元罚款。
较重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500元罚款。
严重 未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28 CD21CG-CF-0035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规情节较轻,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不予处罚
一般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但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处以800元罚款。
较重 及时改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 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罚款。
29 CD21CG-CF-0036 占用、毁损环境卫生设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积极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 不予处罚
一般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 责令赔偿,并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未恢复原状。 责令恢复,赔偿损失,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 无法恢复原状。 责令赔偿,并处以2000元罚款。
30 CD21CG-CF-0037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轻微 积极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 处以5000元罚款。
一般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 责令赔偿,并处以6000元罚款。
较重 未恢复原状。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8000元罚款。
严重 无法恢复原状。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罚款。
31 CD21CG-CF-0042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足1吨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
一般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超过1-2吨以下。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超过2-3吨一下。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3吨及以上。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32 CD21CG-CF-0043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足1吨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
一般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超过1-2吨以下。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超过2-3吨一下。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3吨及以上。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33 CD21CG-CF-0044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受纳建筑垃圾不足2吨。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个人1500元罚款;处以单位6000元罚款。
一般 受纳建筑垃圾超过2-5吨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个人2000元罚款;处以单位7000元罚款。
较重 受纳建筑垃圾超过5-10吨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个人2500元罚款;处以单位8000元罚款。
严重 受纳建筑垃圾超过10吨及以上。 责令改正,处以个人3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万元罚款。
34 CD21CG-CF-0052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不足半吨,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0.5-1吨以下,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在1-5吨以下,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5吨及以上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35 CD21CG-CF-0054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影响生活垃圾处置(不足半吨)。 处以3万元罚款。
较重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影响生活垃圾处置(0.5-2吨以下) 处以6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或影响生活垃圾处置(2吨及以上) 处以10万元罚款。
36 CD21CG-CF-0053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堆放、抛洒、倾倒生活垃圾不足0.5吨,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0.5-1吨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 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在不足1-5吨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 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堆放、抛洒、倾倒建筑垃圾逾期未整改或堆放、抛洒、倾倒5吨及以上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37 CD21CG-CF-0059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轻微 未批准临时建设3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3平方米-5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5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 10平方米及以上或逾期未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38 CD21CG-CF-0060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轻微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3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3平方米-5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的罚款。的罚款。
较重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5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严重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10平方米及以上或逾期未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39 CD21CG-CF-0061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轻微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在3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在3平方米-5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的罚款。
较重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在5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严重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在10平方米及以上或逾期未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40 CD21CG-CF-0038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不足1吨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经批准进行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在1-3吨以下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进行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在3-5吨以下的。 处以15000元罚款。
严重 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在5吨以上的 处以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