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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关于印发《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县政民字〔2019〕107号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

        关于印发《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民政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局长是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科室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局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制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确定标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科室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局长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结合局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局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局执法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局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