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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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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乡镇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各行政村、自然村内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居民生活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公益性事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县水务部门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环保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县卫计部门负责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报批和审批;县电力部门负责集中供水工程用电并对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县国土部门和各乡镇要为供水工程用地提供便利条件;县公安部门要加强水源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打击破坏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县财政部门负责供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教育部门要确保学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县交通部门要为供水线路穿越公路提供便利;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县物价部门负责水价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产权和管理
第五条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供水保证率和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界定: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设备、供水管路、村内公共管网及所属工程,设备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居民入户管路集中分水器或分支(分水)点至户内水龙头等设施为用水户所有。工程的管理、维修维护由产权方负责。
第七条 为保障集中供水正常运行,由县水务部门协助工程受益村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每个具有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名村级水管员。水管员要熟悉工程的各项设施和设备,提供及时的维护、维修,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条 村级水管员的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日常工程管理;
(二)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性运行状态;
(三)负责工程地下管路的维修及管道的巡护等工作;
(四)对用水户室内供水设施实行有偿维修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用水户水表抄报,水费收缴等工作;
(六)负责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上报。
第九条 在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水管员的工作补助,不足部分由村级组织以适当形式解决。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一)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井、蓄水池、水房及其他供水构筑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开挖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和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水务部门同意,禁止擅自改建、扩建、新建等影响供水工程的行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三条 在供水能力范围内,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受益村组提出申请,由水管员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严禁私接、乱接管道取水。
第十四条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符合计量标准。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四)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水源条件、当地居民的用水习惯和管理需要,采取全天供水、定时供水等方式。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水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技术革新,创新管理模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八条 切实搞好集中供水工程的维修和管理使用。在水费中专项提取一定比例的维修经费用于维护维修。受益村组要成立专业的抢修队伍,对出现的重大故障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户供水。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在水务部门指导下,由受益村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二)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三)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
(五)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各供水工程的受益村组设立专户,对水费和其它收入费用等进行分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物价部门、水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户水费由水管员收取,各用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每天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单位无偿供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干预和阻挠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履行检查、维护、抢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章行为等职责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连接集中供水管网,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擅自启闭供水表阀门、井盖等启闭设施,造成供水秩序破坏的。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造成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污染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玩忽职守的;
(二)不履行岗位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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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机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县范围内建设的用于农业灌溉的机井、塘坝、渠道、管网、蓄水工程,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供电设施、管理设施等水利配套工程。适用全县境内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既要确保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科学规范、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各乡镇与各辖区基层水利站共同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前期谋划和上报,上报项目要求符合全县农田水利总体规划和乡村产业发展实际。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运行管理职责,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由移交后的受益主体管理,群众投资投劳建设的工程由受益村组管理。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参照水利工程基建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验收由县水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指导,各受益主体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具体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移交后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受益村负责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人。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可采取下列形式管理:
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管理。
2.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租金由村委会专户管理。
3.集体管理。由村委会或用水组织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
拍卖、租赁、承包竞标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乡镇政府、县水务部门、县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工程所在地基层水利站监督,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自主经营管理并报县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探索和总结用水管理经验。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积极组建农民用水组织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要核定合理的用水水价,实行计量收费,核定终端水价,进行价格公示。直接取用地表水的用水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对于经营者以谋私利、乱收水费,不服从管理者,由乡镇政府、水务部门及村委会终止其经营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新建、改造提升、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五小水利”工程。
第四章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由工程所在乡镇基层水利站监督和指导,由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具体落实实施。
第二十条 日常维修养护由管护责任人具体负责,维修养护工程要符合竣工验收时的标准和工程安全运行要求的标准,确保运行可靠、安全高效,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一条 维修养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主体在用水水价中足额提取,作为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单户、联户投资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65体育投注一直进不去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beat365网站地址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印发